惊险!福建高速路面出现一块重达百余斤的……******url:https://m.gmw.cn/2022-12/21/content_1303230844.htm,id:1303230844
惊险!高速路面夜间惊现散落物,
引发车祸,
民警溯源揪出肇事者……
12月17日晚,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武安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厦蓉高速A道26公里800米处,发生三起因碰撞路面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民警迅速出警,经现场勘察发现,离事故现场100米处,有一块悬挂着车牌为“闽E3***挂”的后防护板部件,三部小车由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三部小车轮胎和底盘不同程度受损。
高速路面散落物
民警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迅速将散落于路面的重达150斤左右的汽配件转移至应急车道内,避免再次殃及其他车辆,影响行车安全。
案发后,民警根据散落物车牌号找到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经查,该驾驶员拉着一车机砖从厦门出发,前往漳州某建筑工地,装载货物后没检查好后防护板装置锁扣是否牢固,直到卸货时才发现装载货物遗落。该车货主也于18日凌晨从厦门上高速一路搜寻,未果。
事故造成车损
在民警批评教育下,半挂车司机意识到未固定好车辆门板锁扣,造成脱落的错误行为及其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随后,民警依法对半挂车驾驶员载物行驶时遗落汽配件和载运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高速交警提醒广大货车驾驶员,出车前需仔细检查车辆门板锁扣是否锁定牢固、货物装载封闭性是否良好,以防途中出现货物松散,继而引起货物倾斜、散落等不必要的情况,引发交通事故。
民警:
“一旦出现货物不慎遗落,驾乘人员切勿盲目停车捡拾。需按照‘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的十二字方针进行处置,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福建交通广播原创稿件,记者军民通讯员:漳州高速交警四大队 刘路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