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歌不辍,薪火相传。第二届黑龙江冰雪非遗周将于1月17日在哈尔滨防洪纪念塔广场及步行街启幕,旨在进一步宣传推广黑龙江非遗资源,推动非遗保护利用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助力冰雪旅游发展。
第二届黑龙江冰雪非遗周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联办。活动现场将搭建“党的二十大报告金句”展板、“牢记嘱托奋进新时代”展板、中式阁楼非遗展区、红灯笼长廊、彩灯馆、红灯笼馆,组织“非凡十年·龙江——百人百米百图剪纸展”,举办“潮起龙江·非遗迎春灯光秀”,布置室内非遗展示展销区和黑龙江世居少数民族现场歌舞互动活动等内容。
连续10天上演非遗迎春灯光秀
开幕式当天,将对2022“龙江非遗年度人物”进行颁奖。游客和市民在现场除了可欣赏黑龙江少数民族传承人着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传统服饰表演的歌舞外,还可与非遗传承人进行歌舞互动。
持续10天晚上、200组激光灯,极具科技感,绚丽多彩的“潮起龙江·非遗迎春灯光秀”,将为游客带来一场视觉盛宴。
红灯笼长廊 打造网红打卡地
本次活动不仅设有“党的二十大报告金句”展板和“牢记嘱托奋进新时代”展板专区,还将举办由我省百名剪纸传承人剪刻的“非凡十年·龙江——百人百米百图剪纸展”。
长80米,悬挂3000个样式各异的红灯笼长廊内,悬挂20幅麦秸画、10幅木版年画作品供游客观赏。高低错落的红灯笼,红红火火的节日气氛,必将成为游客新的网红打卡地。
多彩非遗作品彰显独特魅力
本次活动特搭建彩灯馆和潮起非遗大舞台,其中彩灯馆将展出我省100个彭氏灯彩和500个省外灯彩作品,同时展出4幅兰西挂钱传承人剪刻的高3米、宽1米“四大精神”剪纸作品。潮起非遗大舞台将展示渤海靺鞨绣、麦秆剪贴、美江木艺、金漆镶嵌工艺、黑陶、布艺、木雕、山核桃雕刻等传统技艺作品。周边还有21个展柜展出唐三彩、鱼皮、狍皮等150件非遗作品。
另外,本次活动特别在步行街左侧的哈尔滨印象城(原万达广场)内,设置了室内非遗展示展销区,在展销区内,组织了30余项非遗项目进行展销,其中包括国家级项目麦秆剪贴、渤海靺鞨绣、刀剑锻制技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桦树皮制作技艺、省级项目金漆镶嵌工艺、手工布艺、山核桃工艺、黑陶制作技艺、桦树皮画、青牛葫芦制作技艺、剪纸等项目。在室内展区,同时也展出了省非遗中心设计制作的6款共30组龙江非遗伴手礼盒。
在室内展区,同样采用了新年对联、中国结等传统节日元素,营造出了新年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为室内展区增加了一抹新年亮色。
来源 | 省非遗中心
排版 | 张文璋
统筹 | 杨晓蕾 陈金丹
审核 | 吴 璇
监制 | 刘梦杰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