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火车站:多彩活动温暖旅客回家路******
中新网大连1月7日电 (记者 于海洋 杨毅)1月7日是春运首日,大连站内张灯结彩,一串串火红的灯笼和中国结悬挂在敞亮的候车室、进出站口处,喜庆、祥和、浓郁的节日氛围映衬着出行旅客的笑脸,给满怀思乡之情即将踏上幸福旅途的人们带来了满满的爱和祝福。
上午10时,随着欢快的音乐声响起,在候车室中央一块以“平安春运、有序春运、温馨春运,让旅客体验更美好”为主题的展板格外醒目。这块展板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鲜红的地毯和醒目的“背景板”,上面写着“2023大连站欢迎您”,下方是一个“和谐号”高铁模型,左侧小展板写有“新年快乐”,右侧小展板则是大红灯笼造型,前方布置有兔年卡通拍照处,展板吸引着不少南来北往的旅客“打卡”拍照留念。
“您好,这张‘福’送给您,祝您阖家团圆、福气满满。”当日,具有书法、绘画特长的大连市书法协会成员、大连站和大连客运段职工、大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内设置“摊位”,现场为返乡旅客送春联和福字,不少旅客还亲自“上阵”,共同书写“福”字和对联,表达对新春的祝福和平安回家的期盼。这场“春运首日送福”暖心活动,瞬间成为春运人潮中一道温暖风景。
图为大连火车站举办春运活动迎接旅客。 隋峰 摄随后,这个站候车室内又上演了猜灯谜有奖答题互动活动,答对的可领取防疫小礼包、兔年吉祥物、大白兔奶糖包等小礼品,答错的将谜面放回,灯谜内容丰富,涉及铁路出行常识、日常生活、党史等相关知识,在普及知识的同时又增添了节日趣味性,给旅客带来全新的视觉体验。旅客张先生激动地说:“年年春运大不同,今年铁路部门推出的暖心举措让我们回家的路格外温馨。”为更好地发挥团员青年的突击队作用,该站团委每天组织20名青年志愿者,有序引导旅客进站,帮助旅客拿行李,解答旅客咨询,服务重点旅客。
今年春运,这个站在进站口增设售票服务中心,为旅客提供咨询、办理爱心卡和非现金售票业务等综合服务。在客流高峰时段根据客流情况动态调整验票、安检通道数量,减少旅客排队时间,采取志愿者引导等方式提高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使用率,全面提高验证环节通过能力和通过效率。在站台明显处设置了45处便捷换乘标识,旅客无需出站即可实现快捷换乘;设置“急客通道”,安排志愿者引导,为距离开车15分钟以内的旅客,提供优先安检、验证、检票上车服务,方便“赶点”旅客进站乘车。还在大连站、大连北站商务座增设自助取售票机,方便旅客取票。
与此同时,车站不断优化便民服务举措,营造温馨出行环境。对老幼病残孕及需要依靠器械行动的重点旅客设置专门通道,提供进出站、上下车帮扶服务,为有需求旅客提供接送站爱心服务卡,旅客拨打车站服务热线电话或12306客服电话,可以预约轮椅、进出站、小红帽等便利服务。车站“馨驰半岛”服务团队专门针对老年人、脱网旅客等群体,在售票厅、服务台安排专人进行引导,在服务台增设了改签售票专口,老年人拨打电话优先受理,为老年人线上购票、信息查询、预约服务提供便利。车站还主动与机场、码头、地铁、公交等交通部门有序衔接,协同做好旅客换乘服务工作,解决“最先和最后一公里”短板,让旅客出行体验更美好。(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